同意莱格特法官先前的高等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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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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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莱格特法官先前的高等法院判决

Post by pappu6329 »

9 月 9 日,英国上诉法院就Al-Saadoon 等人诉国防大臣[2016] EWCA Civ 811] 一案作出判决。该案主要围绕《欧洲人权公约》何时以及如何适用于一国在武装冲突情况下在其境外(即域外)的行为展开,当该国以某种方式与使用武力造成死亡有关。

这篇文章重点关注判决中的一个独立问题:对违反不驱回原则(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和​​任意剥夺自由(《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的行为进行刑事调查的义务。不驱回问题源于英国军队在伊拉克抓获的两名个人声称他们被转移到美国拘留,随后在美国手中受到虐待。第 5 条问题源于英国军队在伊拉克行动时拘留了几名声称在英国拘留期间其第 5 条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劳埃德·琼斯勋爵必须解决的问题是,根据《欧洲人权公约》,英国是否有义务对这些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调查。

劳埃德·琼斯法官称对于所有第 3 条的不驱回和所有第 5 条的违反行为,不存在调查义务。关于第 3 条,劳埃德·琼斯法官支持莱格特法官的三方面推理,即为什么在所有案件中都有调查酷刑的义务,但对于所有违反不驱回的行为却没有类似的义务:

就伤害而言,将某人暴露于虐待的风险与实际使某人遭受虐待不能合理地等同于。

在责任方面,违反Soering [不驱回] 义务的行为可能没有任何国家 拉脱维亚资源 官员的主观意图或个人责任。只要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将有关个人送往接收国,将面临遭受违反第 3 条待遇的真实风险,即可确定违反义务。没有要求国家官员必须知道这种风险。

尽管对某人实施酷刑或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违反文明社会的刑法,但违反索林义务则不属于刑法(第 133 页)。

关于违反第 5 条的行为,Lloyd Jones 法官认为,第 5 条已经提供了足够的保护,因此没有必要在公约的其他部分寻找额外的补救措施,无论是第 13 条(有效补救的权利),还是认为第 5 条包含默示的调查义务。他写道:

第 5(4) 条规定的提起诉讼质疑拘留合法性的救济措施,以及第 5(5) 条赋予因非法拘留而获得赔偿的可执行权利的救济措施,是明确的救济措施,在正常情况下已经足够。(第 144 页)

劳埃德·琼斯法官补充道,正如莱格特法官之前所说,非法拘留行为“通常并不意味着任何官员犯有或可能犯有罪行”。劳埃德·琼斯法官表示,这些结论得到了莱格特法官的评估支持,即欧洲人权法院没有决定支持“国家有义务在有人提出拘留个人违反第 5 条的可争辩的主张时进行调查”的主张。(第 144 页)

值得注意的是,Lloyd Jones LJ 谨慎地避免绝对化。他还得出结论,当遣送国参与随后的虐待行为,并且虐待行为是在遣送国的指示或教唆下实施时,需要对被拘留者转移进行刑事调查(第 137 和 138 页)。关于第 5 条,他得出结论,在失踪案件中需要进行刑事调查(第 147-15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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