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法国对这一问题的明确反对有些简短,但英国投入了大量精力试图保持对《公约》适用于武装冲突的限制性立场。如果法院先前的判例法(例如格鲁吉亚诉俄罗斯案第 2 号)被接受为正确判决,那么英国在这方面提出的一些论点是合理的。其他论点则明显是错误的。例如,当英国的简报声称(第 15 段) “ 《公约》的起草者从未打算让《公约》或法院规范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军事敌对行为”时,它没有为这一说法提供任何证据。这是因为不存在这样的证据,在我查阅的《公约》起草历史中肯定没有。请记住,《公约》第 15 条明确提到合法战争行为造成的死亡,如果《公约》从未打算适用于战争,那么这一提法将完全是多余的。
当然,我们将拭目以待法院对这一切的看法。我自己的观点在诺丁汉法庭之友陈述中有所阐述——国家代理人对个人使用任何武力都构成对该个人行使权力或控制,杀戮是近距离还是远距离并不重要。在武装冲突期间可靠地确定事实的困难(毫无疑问)应该通过应用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原则来解决,而不是假装某些类型的杀戮根本不受人权法的管制。
或者,换一种说法,在我看来,任何关于第 1 ,都必须通过我所说的马里乌波尔测试。
如果根据对第 1 条管辖权的任何特定理解,这一事件(摧毁整座城 丹麦资源 市并杀害其中数千名平民)不是人权法可以讨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完全受国际人道法管辖的问题,那么我谨表示,对管辖权的这种理解需要重新审视。毫无疑问,这正是英国论点的含义:用毒药杀死一个人侵犯了他们的生存权,但用炮弹、炸弹或导弹杀死数千或数万人甚至不可能构成这种权利。
我希望法院不会走这条路。我希望它能通过马里乌波尔测试。我也非常希望法院能通过另一种反事实的马里乌波尔测试。想象一下,如果被摧毁的城市不在《公约》缔约国的领土上,而是在其他国家。第 1 条管辖权的立场应该有所不同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如果俄罗斯摧毁的城市不是马里乌波尔,而是明斯克,只要俄罗斯仍受《公约》约束,《公约》仍应适用。如果被摧毁的城市位于伊拉克、叙利亚或巴勒斯坦,《公约》也应该适用。
公约是一项区域性条约,这与这一基本观点无关。公约与任何条约一样,仅适用于缔约国的行为,但没有理由认为它在欧洲和欧洲以外适用的方式不同(请记住,在俄罗斯被驱逐之前,“欧洲”一直延伸到符拉迪沃斯托克)。法院的一些法官显然受到了Bankovic 案中首次提出的法律空间概念的诱惑,26 个介入国正在向法院发出信号,表示他们会接受这种方法的某种版本。但在我看来,没有什么比法院认为杀害欧洲人或摧毁欧洲城市是人权问题,而杀害非欧洲人不是人权问题更糟糕的了。这就是为什么我希望法院能够通过马里乌波尔的另一项考验,并抵制双重标准的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