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滕的第二和第三点批评说明了我关于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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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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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滕的第二和第三点批评说明了我关于这

Post by pappu6329 »

领域辩论的一些主要观点。他在回应的中间部分讨论了我对预防性自卫和针对非国家行为者的自卫争议的描述——我认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国际法都承受着某种压力,甚至处于变化之中。我们显然对在这些背景下捍卫的各种法律立场的强度和重要性存在分歧,鉴于我刚才所说的,这并不奇怪。但科尔滕很快就回到了讨论我是否充分描述了他所谓的“限制性”与“广泛性”自卫解释的细微差别。对我来说,关于这种分歧最有趣的一点是,讨论如何迅速从教义形式转向实质性宽容。这种不把教义形式——比如明确的界限与灵活的标准——当作独立变量的倾向正是我写这篇文章的原因。我认为我们应该通过标准而不是规则来实现限制性法律,并在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中论证了我们也许可以做到这一点。称我为“改革平衡者”。

第三,也是最后一点,科尔滕强调,他所谓的“限制性”方法(我认为,这种方法往往与 玻利维亚 WhatsApp 号码数据库 对明线规则的偏好高度相关)力求实现法律结论的“普遍的主体间”有效性。这是表达许多明线派明确或隐含的观点的好方法。正如我在第四部分中所解释的那样,对教义形式的不同取向往往反映了对国际法有效运作所需条件的假设:

光明派人士可能​​特别担心国际法对军事力量的监管从客观标准滑向不受约束的主观性,因为不存在一个单一的“合理国家”,类似于许多国内法背景下假设的“合理人”。权力、财富、声望、利益和政治制度的巨大差异使得不可能辨别出一个单一的、普遍的标准。(第 173 页)

与光明派坚持的明确界限可能就特定武力实例的合法性或非法性达成广泛共识相反,平衡派则更愿意接受一种并非总是甚至经常给出非黑即白答案的法律制度。他们认识到,许多武力使用可能属于某种灰色地带,但灰色地带的深浅却非常重要。(第 175 页)

Corten 指出,平衡者们的这种观点可能主要得到英语国家西方国家的支持。我同意。事实上,我在整篇文章中都指出,对明确规则而非灵活标准的偏好反映了强权政治以及军事实力和安全漏洞的差异。

再次感谢 Corten 教授的批评,他的批评澄清了一些重要观点并阐明了其他一些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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