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毫无保留地批准了《欧洲人权公约》第 6 号和第 13 号议定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所有这些文书都明确规定不得减损。
第三,更为严厉的退出这三项议定书的措施似乎也被排除在外。这些议定书均不包含退出条款。《欧洲人权公约》第 6 号和第 13 号议定书已成为《欧洲人权公约》本身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现在影响着《欧洲人权公约》第 2 条中不可克减的生存权条款下的国家义务的解释。废除第 6 号和第 13 号议定书很可能会引起欧洲人权法院的回应,即通过广泛接受废除死刑的议定书,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实际上已经对《欧洲人权公约》进行了修订,使其不可克减的第 2 条和第 3 条本身禁止死刑。
请参阅奥贾兰诉土耳其案(申请号 46221/99)中的附带意见,大审判庭(2005 年 5 月 12 日判决)在第 163 段中赞同地引用了早先的审判庭判决,当时土耳其尚未批准第 6 号和第 13 号议定书:
如此显著的发展现在可以被视为表明缔约国同意废除或至少修改第 2 条第 1 款的第二句,特别是考虑到所有缔约国现在都已签署第 6 号议定书,并且已有 41 个国家批准了该议定书。有人可能会问,是否有必要等待其余三个国家批准第 6 号议定书,然后才能得出结论,认为第 2 条第 1 款中的死刑例外已被重大修改。在如此一致的背景下,可以说,和平时期的死刑已被视为一种不可接受的……惩罚形式,根据第 2 条,死刑不再被允许。
在同一点下,需要指出的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6 条关于生命权的规定被解释为对曾经废除死刑的国家重新引入死刑设置了不可减损的障碍。由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没有退出条款,人权委员会在第 26 号一般性意见中提出的立场得到了普遍接受,该意见是对朝鲜所谓退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回应,即《公约》不能被退出。因此,即使是冒险退出整个《欧洲人权公约》并退出欧洲委员会也无济于事,因为土耳其仍将受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第二任择议定书的约束。
第四,出于更务实的考虑,需要指出的是,《欧洲人权公约》第 15 条和第 7 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4 条和第 15 条(即使土耳其退出《欧洲人权公约》体系,这些条款仍然有效),以及土耳其宪法第 15 条,都禁止追溯适用刑法,在紧急状态下也明确禁止。无论土耳其为恢复死刑采取什么措施,都不能证明对 7 月 15 日未遂政变的策划者适用死刑是正当的。
出于所有这些原因,我不认为重新引入死刑的风险会成为国际社会关注土耳其违反人权条约行为的主要问题。
我们可以预见,土耳其将采取一系列限制措施,这些措施超出了人权的可允许 瑞士 WhatsApp 号码 制范围,因此只有在紧急状态下才可以被视为克减。这些措施可能会影响《欧洲人权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不属于不可克减权利清单的许多权利。最有可能受到克减的条款包括:
《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自由,也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9 条):政府已经宣布将无罪拘留延长至 30 天。不难想象,政府还会试图创建一种安全拘留(又称预防性拘留),而这种拘留不属于《欧洲人权公约》第 5.1 条中允许拘留的详尽理由清单。对任何形式拘留的司法审查权(《欧洲人权公约》第 5.4 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9.4 条)应被理解为不可减损,但这并不排除安全拘留或调整法院审查方式的可能性。
《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公平审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土耳其可以对司法系统的运作进行修改,包括限制诉诸法庭的权利、设立特别法庭甚至军事法庭。然而,无罪推定、平等权利、只有法院才能作出刑事定罪的规定以及合法性要求的各个方面(包括禁止追溯适用刑法)必须作为公平审判权的不可减损的方面继续受到保护。
《欧洲人权公约》第 8、10 和 11 条(分别为隐私和家庭,亦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7 和 23 条,言论自由,亦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9 条,结社和集会,亦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21 和 22 条)可能成为措施的对象,这些措施会减损国家在正常时期所应履行的要求。我们已经看到或可能看到搜查和扣押措施、拦截通信、封锁社交媒体、关闭或控制媒体机构、解散各种协会或禁止示威或公开集会。对于公民社会的运作和土耳其的民主来说,这些减损可能是最令人不安的。重要的是要牢记,减损人权条约并不意味着中止权利,而只是增加一层限制,这种限制是根据威胁国家生命的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况而有必要采取的,并且始终受到形势的紧迫性和相称性的要求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