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明确说明希望各国实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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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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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明确说明希望各国实现的目标

Post by pappu6329 »

气候还是碳中和?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各国必须以哪一个为目标?
作者: 克里斯·希尔森 (Chris Hilson)和奥利弗·格登 (Oliver Geden)

欧洲人权法院大法庭在“瑞士老年气候协会等诉瑞士”案中裁定,瑞士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行动不足。这使瑞士老年女性申请人面临气候危害的风险,尤其是中暑,并侵犯了她们第 8 条规定的家庭和家庭生活权利。

法院认为,根据第 8 条,各国有义务建立适当的气候治理体系,包括具有约束力的国家监管框架和充分的后续实施(549-550)。气候目标必须成为该框架的“组成部分”,然后使用缓解政策措施来实现这些目标(549)。法院认为,各国对于后者的措施或手段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对于目标中所载的目的和目标,自由裁量权则有所减少(543、549)。

而不是任由各国自行决定,这有效地强调了各 意大利 WhatsApp 号码 国在目标方面享有的有限自由裁量权。法院表示,“有效尊重《公约》第 8 条所保护的权利要求每个缔约国采取措施,大幅、逐步减少各自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以期在未来 30 年内原则上实现网络中立”(548)。

由此产生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我们是否应该从法院在判决书中对目标目的地语言的使用中解读出任何含义。在这一段(548)中,法院提到各国需要在 2050 年左右实现温室气体(GHG)净中和排放的最低限度。在政策制定者中(但不包括 IPCC),这被称为“气候中和”,不仅涉及二氧化碳,还涉及其他温室气体,包括一氧化二氮和甲烷。然而,在判决书的其他段落中,法院使用“碳中和”这一语言来描述目标(例如,547 和 250,其中规定了各国必须实施哪些监管治理措施来履行第 8 条规定的积极义务)。从科学角度来看,这意味着仅就二氧化碳 (CO 2 )而言,排放中和。这种差异重要吗?如果重要,为什么?法院不止一次提到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IPCC) 的最新发现,是否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如果是,那么它是否打算做出区分,以便当它说碳中和时,它的意思正是碳中和?还是它误解了两者的区别,因此将两者视为可以互换的?或者它也许理解了这一点,但仍然将这两个术语视为可以互换的,并不打算为了判断而对它们进行区分?这些都是我们在下面考虑的重要问题。

为什么这种差异很重要?从科学角度看,这种差异很重要,因为二氧化碳与其他主要温室气体(如甲烷)的全球变暖特征不同。在所有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是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也是必须重点减少排放以首先稳定全球温度,然后可能再次降低全球温度的地方。从强度上讲,二氧化碳作为温室气体的效力可能不如甲烷等,但二氧化碳在大气中的持续时间更长,而且会积累。二氧化碳的后一个特征很重要,因为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在大气中排放的二氧化碳仍然存在,并继续使地球变暖,而甲烷是一种短暂的气候推动因素。这就是为什么全球存在 1.5 °C 的“剩余碳预算”(109-110)——在将全球变暖控制在此水平以下的情况下仍可排放的二氧化碳净总量——但没有“剩余温室气体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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