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与安理会决议的对伊朗制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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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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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与安理会决议的对伊朗制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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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1 月 28 日,欧洲法院撤销了欧盟普通法院在T-509/10 号案件“Kala Naft 制造支持和采购诉理事会”中的判决,该判决撤销了涉及申请人(伊朗国家石油公司旗下的一家伊朗公司)的欧盟针对被列为从事核扩散的个人和实体采取的各项限制措施(包括理事会第 2010/413/CFSP 号决定)。然而,在我看来,欧洲法院错误地认为联合国安理会第 1929 (2010) 号决议为受到质疑的欧盟措施提供了依据,因为法院错误地将安理会决议解读为使欧洲理事会能够得出结论,即天然气和石油工业关键设备和技术的贸易“可以被视为对 [伊朗] 核活动的支持”。

欧洲法院在判决中回顾,司法审查的有效性要求欧盟法院确保所质疑的决定“基于足够坚实的事实基础”(第73 段),并指出,为了评估普通法院审查措施的合法性,其应审查“普通法院确定和解释相关立法一般规则的方式”(第 74 段)。欧洲法院裁定,“上诉判决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普通法院考虑到了安全理事会第 1929 (2010) 号决议后欧盟立法的变化” (第 75 段,重点为作者所加)。在对该立法的解释中,欧洲法院裁定(第 80 段):

第 423/2007 号条例第 7(2)(a) 条涵盖参与、直接关联或支持伊朗扩散敏感核活动。必须指出的是,“支持”与“参与”或“直接关联”相比,与伊朗核活动的关联程度较低,并且能够涵盖与天然气和石油工业相关的商品和技术的采购或贸易(重点是我的)。

随后,它指出:

这一解释得到了第 423/2007 号条例通过之后的安 德国 WhatsApp 号码 全理事会第 1929 (2010) 号决议、欧洲理事会 2010 年 6 月 17 日的宣言和第 2010/413 号决定的支持,这些决定提到了能源部门的收入和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工业的材料所带来的风险(第 81 段,重点是我的)。

事实上,第 2010/413 号决定序言第 22 段提及的安全理事会第 1929(2010)号决议指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从其能源部门获得的收入与其扩散敏感核活动的资金之间存在潜在联系(第 82 段,重点是我的)。

鉴于安全理事会第 […] 号决议、欧洲理事会第 2010/413 号宣言和决定(其中提到来自能源部门的收入以及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工业的材料所附带的风险),第 423/2007 号条例第 7(2) 条必须解释为 […],意味着天然气和石油工业关键设备和技术的贸易可能被视为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核活动的支持(第 83 段,重点是我的)。

因此,法院在其判决第 108 段中明确指出,将安理会第 1929 (2010) 号决议作为解释所审查措施的工具。与此同时,法院在解释决议本身时也参与了解释工作。国际法院在纳米比亚咨询意见中指出,这种解释工作非常复杂,“应仔细分析安全理事会决议的措辞,然后才能就其约束力得出结论(《南非继续在纳米比亚(西南非洲)驻扎对各国的法律后果》,咨询意见,1971 年国际法院报告,第 16 页,第 114 段)。”国际法院最近重申了解释安理会决议时应考虑的几个因素,它指出,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 条和第 32 条的规则“可提供指导”,但“安全理事会决议与条约之间的差异意味着解释安全理事会决议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其中包括“安全理事会成员国代表在决议通过时所作的声明、安全理事会关于同一问题的其他决议,以及联合国相关机构和受这些决议影响的国家随后的实践”(见“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咨询意见,2010 年 7 月 22 日,第 94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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