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余实质性条款包括关于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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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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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实质性条款包括关于征用

Post by pappu6329 »

资金转移和代位权的条款,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合并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践。

外国投资者的义务

绝大多数双边投资协定仅对国家规定义务(参见斯皮里顿诉罗马尼亚案)。相反,摩洛哥与尼日利亚之间的协定对投资者规定了一系列义务。投资者应遵守东道国和母国法律中最严格的环境评估筛选和评估程序,以及根据联合委员会商定的标准进行的社会影响评估(第 14(1) 和 (2) 条)。

根据该条约,投资者在设立后必须与东道国一道适用预防原则(第 14(3) 条)。他们还必须维持环境管理体系,在资源开发和高风险工业企业的情况下,还必须获得 ISO 14001 或同等环境管理标准的现行认证(第 18(1) 条)。此外,投资者必须维护人权并按照核心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组织 1998 年《工作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以及东道国和/或母国的国际环境、劳工和人权义务行事(第 18 条)。

投资应达到或超过所涉行业的国家和国际公认公司治理标准,特别是透明 英国 WhatsApp 号码 度和会计惯例(第 19 条)。此外,投资者及其投资应通过高水平的社会责任实践进行运营,并应适用国际劳工组织《跨国投资和社会政策三方宣言》以及具体或部门的负责任实践标准(第 24 条)。

同样重要的是,双边投资协定要求投资者及其投资不得参与或串通腐败行为。不遵守这一义务将构成违反东道国国内法,并应受到相应起诉(第 17(2) 至 (5) 条)。

监管权力

每个国家都“拥有行使其主权立法权的不可否认的权利和特权”(参见Parkerings Companiet AS v. Lthuania)。然而,这种权力必须根据国际义务(包括投资条约)行使。然而,投资条约往往被东道国视为过度限制其监管权力和保护集体利益的能力。

摩洛哥与尼日利亚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通过承认(也许措辞不太优雅)当事方有权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解决这一问题:

“就监管、合规、调查和起诉事项作出决定,并就其他被确定为优先的环境事项的执法资源分配作出决定”(第 13(2)条)。

此外,条约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妨碍它们以非歧视的方式采取、维持或执行任何与本协议相符的措施,只要它们认为这些措施是适当的,以确保在其领土内开展的投资活动以对环境和社会问题敏感的方式进行(第 13(4) 条)。更一般地说,监管权力——以平衡投资者和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为基础——必须根据习惯国际法和国际法原则行使(第 23(2) 条)。最后,根据第 23(3) 条,为履行其他条约规定的国际义务而采取的非歧视措施并不构成对双边投资条约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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