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措辞与过去通过的其他决议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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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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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ed: Sat Dec 28, 2024 3:14 am

的措辞与过去通过的其他决议进行比较

Post by pappu6329 »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该决议第三段中:

“申明必须尊重商船和商业船舶根据国际法行使的航行权利和自由,并注意到会员国有权根据国际法保护其船舶免遭攻击,包括破坏航行权利和自由的攻击”。

将这项决议可以看出安理会并没有“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它没有“决定”袭击的合法性,也没有“授权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而它在授权使用武力时通常会这样做。相反,它只是“注意到”会员国有权根据国际法保护其船只免受袭击。因此,该决议的措辞仍然相当模糊。安理会并没有决定各国是否有权保护自己免受胡塞武装的袭击,它只是提到了根据国际法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没有对本案作出判断。这种相当模糊的措辞不应被解释为根据国际法创造了保护船只免受袭击的权利。相反,提到“国际法”可以解释为,如果国际法规定有权对船只袭击进行自卫——这是安理会成员国无法达成一致的问题——那么这种权利就适用于此。因此,该决议本身并没有为对胡塞武装进行军事打击提供法律依据——联合国安理会辩论中其他几个国家也强调了这一点。因此,对于美国 捷克共和国资源 领导的行动的合法性,决定性的是是否可以援引其他主张来为使用武力辩护。

自卫——三个问题

美国和英国在致联合国安理会的信函中提出的第二项主张是,自卫权是其对胡塞武装进行军事打击的正当理由(此处和此处)。自卫权的前提是“对会员国实施武装攻击”(《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这里的问题是,胡塞武装对红海船只和舰艇的袭击是否构成第 51 条规定的武装袭击。在这方面,出现了三个问题:

阈值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胡塞武装的袭击是否达到了武装袭击的强度要求。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中区分了“最严重的武力使用形式(构成武装袭击的形式)与其他不太严重的形式”(第 191 段),因此,武装袭击必须达到一定的门槛。这个门槛通常不会太高,例如,英国首相强调,胡塞武装对英国海军军舰进行了几十年来最大规模的一次袭击(此处)。鉴于此,人们可以说门槛确实已经越过了。此外,鉴于最近几周发生的事件,本文认为胡塞武装的袭击确实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2 月份,一艘货船遭到胡塞武装袭击,严重受损,最近沉没在红海,现在人们担心该船的石油泄漏会造成环境灾难,而在过去几天,胡塞武装的袭击甚至造成三人死亡。因此,与斯蒂芬·塔尔蒙 (Stefan Talmon)的评估相反,本文认为武装袭击所需的门槛已经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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