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不能考虑任何基于自然延伸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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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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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能考虑任何基于自然延伸的标准

Post by pappu6329 »

在这方面,还值得回顾的是,日内瓦大陆架公约之所以纳入可开发标准,引用 H. Lauterpacht 1950 年发表在英国国际法年鉴上的一篇文章的说法,是因为有人认为,仅仅依赖 200 米深度标准“对没有大陆架的国家是不公平的”。与可开发标准一样,第 76(1) 条中基于距离的标准具有类似的公平功能,即确保无论海床的物理特性如何,都应将最小面积的大陆架分配给国家。在这方面,Aréchaga 法官在突尼斯/利比亚案中的个别意见中指出,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实施,日内瓦公约中的可开发标准“现已被以距离为单位的标准取代,但其目的是一样的。可以肯定地说,今天 200 海里距离标准已经废除可开发性标准”(第 52 段)。基于这一观点,小田法官在利比亚/马耳他案中的不同意见中也指出,基于 200 海里距离的权利是在第三次会议上出现的,即“保留海床区域的最小延伸,甚至超出其地质上有限的大陆架”(第 52 段)。最后,希门尼斯德阿 阿联酋 WhatsApp 号码 雷查加法官在突尼斯/利比亚案中也在其个别意见中指出,在确定第 76(1) 条中的距离标准已经取代可开发性标准后,“一个国家试图开发另一个国家沿海距离海岸不到 200 海里的海底区域是不可想象的”(第 53 段)。然而,如果国际法院接受这样的主张,即如果两个海岸相距 400 海里以上的国家之间出现重叠,并且只有其中一个国家主张外大陆架权利,则可能会出现这种不可思议的情况。国际法院早在 1985 年就否定了这种可能性,它在执行段落中得出结论,在划界争端中“任何一方”的大陆架区域划界时,。

各国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拟议的外部大陆架界限的做法至少表明,在第三国 200 海里区域内主张外部大陆架权利似乎是不合理或不自然的。用国际法院前院长 R. Jennings 的话来说,“公平的作用恰恰在于,当法律规则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会产生‘异常、不自然或不合理’的结果时,对其进行限定”(Robert Y. Jennings,《海洋边界原则》,K. Hailbronner 等编,《卡尔·多林纪念文集》 ,第 399 页)。此外,正如国际法院在突尼斯/利比亚案中所言,“公平的法律概念是国际法律秩序中直接适用为法律的一般原则”(第 71 段)。因此,适用国际法中的公平原则并非公平合理,法院或仲裁庭必须征得双方同意才能作出相应判决。因此,我们很难不同意阿雷查加法官和奥达法官的解释,即第 76(1) 条中的距离限制与日内瓦公约第 1 条中的 200 米深度标准具有类似的功能,即建立一个最低限度区域,如果外大陆架权利侵占这些区域,那么最低限度区域的概念将变得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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