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这是分为三部分的系列文章的第一部分。
现在人们确实感觉到国际刑事法院陷入了困境。问题是:困境严重程度如何、原因何在以及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英国在第十七届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大会上直言不讳:
英国坚决支持国际刑事法院的目标,并认为像法院这样的国际机构在国际层面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作为《规约》缔约国大会,我们不能把头埋在沙子里,假装一切都很好,而事实并非如此。统计数据令人警醒。经过[近] 20 年的时间和 15 亿欧元的投入,我们只定罪了三起核心罪行。正如其他人所说,我引用一句:“不可否认,罗马项目仍未达到罗马那次开创性会议与会者的期望。”现在是各国从根本上审视法院运作方式的时候了。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应对挑战,以维护法院未来的健康,我们非常关心这个法院。
英国法律总监安德鲁·默多克*发表声明“欢迎检察官采取措施调查十二个月前出现的有关前检察官的媒体指控”,并指出“法院在内部诉讼(包括工资诉讼)上的花费可能会超过在受害者身上的花费”。
毫无疑问,有些人会以国际刑事法院正在对英国人员在伊拉克的行为进行调查为由,质疑英国提出这些观点的动机。然而,英国的批评无疑是有事实依据的。情况并不乐观。今年 4 月,国际刑事法院首位检察官宣誓就职将迎来 16 周年。国际刑事法院支持者普遍认为,需要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未来方向进行一些深刻的反思,而巴博无罪释放后的几周内,这种感觉愈发强烈。
让我们明确具体成果的匮乏。共有八项定罪,其中一项经上诉推翻,一项因认罪而产生,四项与第 70 条司法 阿塞拜疆 WhatsApp 号码 行政罪行有关。四项违反司法行政罪行定罪均源于中非共和国的调查,涉及 6 个月至 3 年的刑期。其他定罪可概括如下:
本巴(中非共和国)——被判处 18 年有期徒刑,上诉后推翻原判;司法案件仍在继续审理;
加丹加(刚果民主共和国)——被判处 12 年有期徒刑,8 年后以“服刑完毕”转回刚果民主共和国羁押;
鲁班加(刚果民主共和国)——被判处 14 年有期徒刑;
阿尔·马赫迪(马里)——认罪,被判处 9 年有期徒刑。
这是为了搁置人们对加丹加案定罪所表达的巨大 不安,该案涉及撤销对其所谓共犯的指控,以及在诉讼结束后对相关责任模式的司法重新定性。现在还有肯尼亚局势起诉的失败和巴博案审判分庭根据“无案可答”动议做出无罪宣判的尴尬局面。正如拉布达所指出的,如果巴博案上诉维持原判,国际刑事法院将处于“相当尴尬”的境地,因为宣判无罪的国际罪犯比定罪的还多。事实上,正如杜尔所指出的,无罪宣判和终止诉讼的数量多于定罪的数量,在国际刑事法庭中实属罕见。
衡量国际刑事法庭成败的标准,当然有比定罪数量更复杂、可能更重要的标准。事实上,我们理应怀疑那些只导致定罪的诉讼程序是否公正。然而,如果国际刑事法庭旨在实现表达主义目标、打击有罪不罚现象或制止暴行,它就必须对那些应该害怕被问责的人构成某种可信的威胁。人们经常认为,国际刑事法庭问责的简单可能性可能会制止暴行,而机构的存在可能会改变行为。作为律师,我们知道行为会在“法庭的阴影”下发生变化,但法庭必须首先投下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