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历史经验作为法律解释基础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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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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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历史经验作为法律解释基础的有效性

Post by pappu6329 »

科恩和康托罗维奇都认为,当代种族隔离罪的法律定义需要与 20 世纪 70 年代的南非进行详细对比。但这样的解读是错误的。将种族隔离视为全球普遍的反人类罪可以追溯到 20 世纪 60 年代。两位作者都以 1973 年《种族隔离公约》为依据,特别是该公约第二条规定,种族隔离罪“应包括与南部非洲类似的种族隔离和歧视政策和做法”——包括纳米比亚、津巴布韦和葡萄牙统治下的安哥拉和莫桑比克。然而,《种族隔离公约》第二条明确规定,该公约“应适用于”一长串具体政策和做法。人权观察的分析是基于这份成文清单,而不是历史比较。至关重要的是,1998 年《罗马规约》是在​​南非种族隔离结束后起草的,该规约将种族隔离定义为明显的反人类罪,并从其定义中删除了对南部非洲的任何提及。

所有国际罪行都有其起源;许多条约都是在考虑到特定历史情况的情况 亚美尼亚 WhatsApp 号码 下起草的。但解释和适用这些罪行及其定义并不需要也不能要求与历史情况直接比较。种族隔离这一反人类罪的历史根源确实可以追溯到几十年前南部非洲发生的事件,但当今的法院在解释这一罪行时主要依靠定义本身的措辞。要求进行详细的历史比较将使该术语成为历史遗留,使该罪行无法起诉,从而破坏了将其纳入《罗马规约》的初衷。

康托罗维奇列举了 20 世纪 70 年代的南非与当今的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之间的一系列差异,包括巴勒斯坦当局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作用。尽管巴勒斯坦当局和哈马斯各自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部分地区行使地方政府职能,但正如报告所述,以色列政府行使有效和主要的控制权。种族隔离是一种犯罪行为,即一个群体统治另一个群体,无论占主导地位的群体是否在这些地区拥有正式主权。无论谁对谈判的突破或僵局负有责任,以色列当局都有责任保护居住在以色列当局控制地区的巴勒斯坦人的权利。

合理性作为辩护理由

克恩还认为,种族隔离定义中的“压迫”因素应该以“合理性”的概念来体现,以证明对不同群体采取不同的对待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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