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竞争的观点批判性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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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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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竞争的观点批判性审视

Post by pappu6329 »

此举并非毫无根据。首先,布里尚博法官的部分反对意见预先警告,缅甸/孟加拉国第 19(3) 条关于管辖权的先发制人裁定“可能导致与后续裁定结果不一致”(第 32 段)。从这个角度来看,PTC III 的故意遗漏令人怀疑两国要求的权威性。其次,就跨境犯罪的属地管辖权而言,国际刑事法院肯定了《罗马规约》缔约国代表的观点, “对《规约》第 12(2)(a) 条的解释‘最好由法院决定’”。在此,海上驱逐的特殊性质需要国际刑事法院重新裁定。事实上,由于《罗马规约》或《犯罪要件》(“EoC”)中没有任何地方提及海区管辖权的性​​质,因此法院“适用……其次,适用条约以及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是适当的(甚至是必要的)(《罗马规约》第 21(2)(b) 条)。





Aung Aye 教授提出了最严格的论点。Aye 将“边界”与“边界”区分开来——前者“不一定是连续的”(第 22 段)。他在两个“不连续”的陆地边界之间划出了一个区域,受害者可以在驱逐国流离失所,而无需进入接收国的“管辖领土”(第 24 段)。最后,Aye 取消了“证明跨越国界转移”的要求(第 26 段),这样岛民在离开其合法居住区时就完成了驱逐。

Aye 的立场与国际刑事法院根据第 7(1)(d) 条关于驱逐出境和强制移交的判例不相容。首先,国际刑事法院不会人为地区分“边界”和“界限”。其次,通过“移民检查站、海关设施、围栏和巡逻道路等基础设施”(第 23 段)根据国家自我定义划定边界,有可能造成无人区,而无人区不符合两国领土的资格。这打破了“驱逐出境”(需要跨境移交)和“强制移交”(发生在一国境内)之间的区别,而这一区别在缅甸 阿尔巴尼亚 WhatsApp 号码 和孟加拉国的裁决中都得到了确认。由于驱逐出境是习惯国际法中公认的罪行,因此不能孤立地严格解读《罗马规约》,使该罪行变得多余。

在加拿大国际司法伙伴关系组织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的法庭之友函件中,公海构成第 7(1)(d) 条第 1 项要件下的“另一地点”。这依赖于《驱逐出境公约》中的“前往另一国家或地点”这一短语。与 Aye 不同,他们将驱逐出境与强制转移区分开来(第 32 段)。然而,他们假定,驱逐出境的要求是在“进入国际边界以外的‘另一地点’时满足的,无论是国家,如《驱逐出境公约》中明确提到的那样[或]公海”(第 33 段)。

本函误解了“或地点”一词,认为其适用于驱逐出境。缅甸/孟加拉国第 19(3) 条在提及驱逐出境的平等权利时,故意省略了“或地点”一词。这一省略证实了“另一地点”不是驱逐出境罪的客观要素,而是强制转移罪的客观要素。法院明确表示:“‘驱逐出境’仅限于‘另一国家’的目的地,而‘强制转移’则与‘另一 […] 地点(具体而言,相反,是指同一国家内的另一地点)’的目的地相关”(第 55 段)。

检察官办公室认为,跨越“原籍国的国际边界”对于构成驱逐出境罪是必要的,但证明“进入另一个国家”则不是(脚注 32)。然而,检察官办公室并未提出这种跨越就构成了驱逐出境罪。归根结底,这种立场只是推测:“受害者可能会被驱逐到公海”(脚注 32,重点)。同样,对于帕亚姆·阿卡万 (Payam Akhavan) 教授来说,强制流离失所到公海是“可以想象的”(脚注 26,重点)。检察官办公室的立场至多强调了平民跨越“国际边界但不在另一个国家领土上”的一个例子。尽管如此,其推测性质意味着它不能构成检察官办公室立场的权威声明。

无论如何,检察官办公室的立场在实质上是没有说服力的。检察官办公室的立场只有在“国际边界在某种程度上是双重领土:[a] X 国领土和Y 国领土; X 国领土和公海”的情况下才成立。虽然 [a] 和 中都存在国际边界,但它们并不等同。将陆地边界(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国际化的要素与将海上边界(公海)国际化的要素在构成上是不同的。对“国际边界”的解释不区分陆地和海洋,会产生错误的等同。因此,跨公海驱逐出境的特殊性质至少需要重新审视国际刑事法院对跨境犯罪的领土管辖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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