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个别的国家自主贡献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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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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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个别的国家自主贡献之外

Post by pappu6329 »

从法律上讲,国家自主贡献经常源自国内法或欧洲法律中已设定的目标,这使其对私营部门产生更大的(信号性)影响。此外,它们以《巴黎协定》的一项规定为基础,根据国际法,它们既可以被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单方面行为,也可以被视为解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条款的“后续协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3)(a) 条)。国家自主贡献的具体内容尚未确定。巴黎会议之前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根据华沙缔约方会议为此设计的系统)在性质和内容上相当多样化。《巴黎协定》承认清晰度和透明度的必要性(第 4(8) 条),通过该协定的决定已委托 APA 提供指导,供《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 CMP ”)通过(决定,第 26-28 段)。

一个主要讨论涉及全球排放的总体趋势以及在 21 世纪下半叶某个 沙特阿拉伯 WhatsApp 号码 时候实现碳中和的必要性。这就要求尽快“达到”排放峰值,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时间,然后实现大幅减排,以达到排放和清除之间的“平衡”(《巴黎协定》第 4(1) 条)。该决定“邀请”缔约方在 2020 年之前通报“根据第 4 条第 19 款制定的长期低温室气体排放发展战略”(决定第 36 段),该战略将在秘书处的网站上公布。支撑“平衡”一词的是公平性的重要问题(一旦未来的平衡,如果历史排放和发展论点已经消失,谁将承担什么负担)以及地球工程。协定(《巴黎协定》第 5 条)明确鼓励通过植树造林、重新造林、减少森林砍伐和改善环境等方式进行软地球工程,但还有更具侵入性的方法,例如海洋施肥(海洋是最重要的碳汇),协定似乎并未排除这些方法。(但请注意,《倾销公约》规定暂停海洋施肥。)

《巴黎协定》呼吁建立各种国际合作机制,既有市场机制(例如,REDD-plus,通过国际转移减缓成果的流通建立联系,或基于项目的机制 ITMO),也有非市场机制。我将在实施技术方面提到这些机制。

行动领域 2:适应

《巴黎协定》第 7 条规定了适应行动。多年来,适应的政治地位日益提高,特别是自 2010 年《坎昆协议》制定了《坎昆适应框架》以来。《巴黎协定》可以看作是这些提高地位努力的顶峰。适应现在是第 2 条中的三个目标之一,并有专门条款(第 7 条)专门针对它。

值得注意的是,适应现在被视为一个可衡量的目标,其中第 7 条要求每个国家采用适应计划(第 9 款),并强调不仅要“承认”发展中国家的适应努力(第 3 款),而且要进行通报(第 10 款),记录在公共登记册中(第 12 款),甚至纳入《协定》第 14 条设想的全球盘点中(第 14 款)。

另一个重要观点是,一方面是适应努力,另一方面是从社会发展角度看其潜在影响。适应努力可能需要政府进行广泛​​的干预,包括人口迁移和重新安置。第 7(5) 条警告说,适应可能成为入侵和社会工程的同义词。它呼吁适当“考虑弱势群体、社区和生态系统”,并“将适应纳入相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和行动”。第 5 段强调的参数不仅与政府与其人民的关系有关,也必须由联合国有关机构和机构在其发展工作中加以考虑。毕竟,“适应”和“发展”之间的概念界限正变得越来越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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