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联合国条约机构经常利用人权高专办工作人员、咨询师和外部顾问来发表一般性意见,但 GC26 进程因委员会以外行为者的高度正式参与而引人注目。
委员会得到了非政府组织德国人类土地组织 (TdH) 和儿童权利连接组织的重要技术和后勤援助,以及儿童环境权利倡议联盟的意见。协调一般性意见进程与委员会的 TdH 指导小组发挥了核心作用,包括支持起草文件。反映了一般性意见背景下的一系列问题以及这样一个事实(正如主席指出的那样,其成员“不是环境专家”),一般性意见进程还涉及一个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于 2022 年 1 月成立,由研究国际法和环境以及气候科学不同方面的专家组成。(作者曾在该机构任职。)一个由来自六大洲的 12 名具有气候和儿童权利倡导经验的儿童组成,他们也为一般性意见提供咨询。
还进行了多次进一步磋商,并且——与其专门针对儿童的任务以及近年来将 马来西亚 WhatsApp 号码 儿童纳入一般性意见活动的努力一致——委员会热衷于在一般性意见本身和与新闻界的接触中强调,它收到了来自 121 个国家的儿童的 16,000 多份贡献。各国、政府间组织、民间社会和其他组织也对一般性意见表现出很高的兴趣:一般性意见的第一稿于 2022 年 11 月发布供讨论,收到了17 个国家、12 个区域组织和联合国机构和机制、7 个国家人权机构、13 个儿童和青年团体的评论以及与儿童和年轻人的磋商报告,以及来自学者、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 100 多份意见书。尽管在此过程中外部行为者提供了大量意见,但委员会仍严格控制一般性意见,最终通过的文本坚定地反映了委员会对所涉问题的看法。
我在这里强调的是《一般规则》中涉及权利和义务的某些要素。其他人更适合谈论委员会在气候适应、缓解和损失与损害方面概述的广泛语言和行动(一位评论员声称,这种语言是迄今为止国际人权法中最清晰、最有力的语言)。出于同样的原因,我不会在一般性意见中讨论对业务的详细处理。我的重点是《一般规则》中那些对国际儿童权利法和一般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具有特殊意义的要素。虽然人们普遍认为《一般规则》从儿童权利的角度具有根本重要性,但人们较少认识到它的内容对国际人权法的影响远远超出了这一范围。
总体规则在国际人权法方面做出的最重要贡献是委员会明确承认了受《儿童权利公约》保护的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自主权利。委员会认为,这项权利“隐含在《公约》中,并直接与第 6 条规定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第 24 条规定的享有最高可达到的健康标准的权利(包括考虑到环境污染的危险和风险)、第 27 条规定的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和第 28 条规定的受教育权(包括第 29 条规定的尊重自然环境的权利)直接相关”。将这项权利纳入总体规则的决定并非不可避免或没有争议,委员会是否应该这样做的问题是总体规则制定过程中不同阶段讨论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