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投资者与国家仲裁的实践方式并不总是符合平等、可预测、透明和民主控制决策的公法价值观。这就是投资者与国家仲裁合法性问题的最终根源。不过,为了回应这些担忧,我建议在现有投资者与国家仲裁制度的结构内重新概念化投资法,即将国际投资法视为一门公法学科,从而将公法思维引入投资者与国家仲裁,以使该制度更像国内和其他国际背景下熟悉的公法裁决类型。当然,有人可能会说,公法裁决需要一定的裁决结构,例如存在上诉机制和拥有终身法官的常设法院;然而,这忽略了仲裁并不是纯国内层面解决公法机构和 比利时 WhatsApp 号码 私人行为者之间纠纷的一种罕见方式,而且显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宪法规定所接受。在利斯戈(Lithgow) 案中,欧洲人权法院 (ECtHR) 甚至认为,成员国可以通过同意仲裁来履行其根据《欧洲公约》第 6(1) 条提供司法途径的义务 (第 201 段)。
走向比较公法方法
因此,与其改变和限制投资者与国家仲裁制度以使其更符合公法价值观,不如将公法思维引入投资者与国家仲裁的现有结构,从而实现同样的目标。这需要努力让律师和仲裁员认识到自己参与了公法裁决过程,这要求他们按照与这一角色相关的期望行事,最重要的是要践行公法价值观,而正是公法价值观引发了对投资法私有化全球治理的批评。正如我将在下一篇文章中指出的那样,这种重新概念化需要对投资条约仲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采取广泛的比较法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