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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司吸引我們的客戶尋求我們可以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務的能力

Posted: Sat Dec 28, 2024 5:21 am
by Mitu9900
純粹的移交格式:各辦公室相互移交與每個案件相關的案件,沒有進一步的複雜性。提供服務的辦公室是向客戶開立發票的辦公室。
轉售格式:A 公司的客戶向 B 公司要求特殊服務。 AB 關係對客戶端是透明的。 A 以商業利潤的形式從客戶獲取中獲得利益,而 B 則收取常規服務的正常費用。在此格式中,通常在合作 (B) 中商定降低價格,以便在添加保證金 (A) 時,向客戶提供的最終價格 (B+A) 在市場上仍具有競爭力。
佣金形式: A 將客戶轉移給 B,B 直接向客戶開立服務發票,然後向 A 支付佣金(該費用的一定百分比)。
合法品牌替代方案
在美國市場,有一個替代方案,我覺得非常值得考慮。正如開頭所說,在考慮建立法律合作夥伴關係時,最常見的猶豫之一就是與另一家律師事務所分享我們最有價值的資產,即客戶。疑點可以歸納為兩點:

與我們互動的其他品牌的疏忽或不專業行為可能對我們公司的聲譽造成損害,特別是在開始時,當我們可能不知道該品牌的日常表現時公司。
在美國以及越來越多的歐洲,由 克羅埃西亞 Telegram 電話號碼 於這種關係而創建第三個 合法品牌

結論
總之,法律合作的目的是擴大公司的客戶組合,而無需為此付出商業努力,因為它是另一家公司與這些人之間的橋樑,而我們反過來又是另一家公司與其他公司聯繫的橋樑。

當您的客戶需要一項您無法提供的專業服務時,該客戶必須尋找可以提供專業服務的公司。分享到 X
如果你想一想,當你的客戶需要一項你不擅長的專業服務時,該客戶必須尋找專業的公司。你不必感到難過,相反,你不接手不屬於你專業範圍的案件就是誠實的表現。但不知怎的,你正在失去這筆銷售。更糟的是,您無法控制客戶正在進行的新專家搜尋。

當您有合作夥伴時,該客戶也會在您的服務組合之外簽訂合同,但不在您的控制範圍內,因為您帶他到第二個辦事處,您知道將要提供的條件並且您將收到回報以您的其他客戶的形式或立即以佣金的形式。戰略聯盟有很多好處,但沒有什麼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