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是一种承诺而戈德温否认承
Posted: Sat Feb 22, 2025 8:33 am
威廉·戈德温 (1756-1836) 并没有从哲学角度探讨债务义务问题,尽管他经常有很多债务义务。也许这有助于解释这种遗漏。戈德温极有可能否认有偿还债务的义务,而他的债权人也不想听到这种说法。
诺会产生义务。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永远不应该履行承诺。相反,我们应该始终采取我们认为正确、最公正的行动,无论这是否是我们承诺要做的事情:
“我应该以事物的内在价值为指导,而不是任何外在和外在的考虑。我的任何承诺都不能改变其内在要求。”(《政治正义》第三卷第三章)
后来戈德温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不许下诺言,或者许下诺言却不兑现,世间事务又该 BC 数据印度 如何进行呢?”他可能想到了休谟在《 人性论》中关于诺言义务的论文。
休谟并不认为承诺自然 会产生义务;需要有社会惯例。但如果没有这种惯例,“世界事务”就无法进行,至少无法以任何可识别的形式进行:
“你的庄稼今天成熟了,我的明天也会成熟。今天我和你一起劳作,明天你帮助我,这对我们双方都有好处。” (《人性论》,3.2.5)。
诺会产生义务。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永远不应该履行承诺。相反,我们应该始终采取我们认为正确、最公正的行动,无论这是否是我们承诺要做的事情:
“我应该以事物的内在价值为指导,而不是任何外在和外在的考虑。我的任何承诺都不能改变其内在要求。”(《政治正义》第三卷第三章)
后来戈德温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不许下诺言,或者许下诺言却不兑现,世间事务又该 BC 数据印度 如何进行呢?”他可能想到了休谟在《 人性论》中关于诺言义务的论文。
休谟并不认为承诺自然 会产生义务;需要有社会惯例。但如果没有这种惯例,“世界事务”就无法进行,至少无法以任何可识别的形式进行:
“你的庄稼今天成熟了,我的明天也会成熟。今天我和你一起劳作,明天你帮助我,这对我们双方都有好处。” (《人性论》,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