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承认生命权意味着享有某些生活条件的权利,。此前,保护生命的法律义务是否要求各国确保获得基本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尚不完全清楚。这种模糊性是人权理事会在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中关于有尊严的生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层面的语言所导致的(例如,见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第 26 段)。
正如莎拉·约瑟夫所指出的,这些言论(至少在某种意义上)只是关于各国可以采取哪些可取措施来改善生活条件的建议。它们“可以说是用一种渴望的语言写成的,不断使用‘应该’一词和其他形式的软语言”(第 357 页)。Teitiota 消除了这些疑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保护生命的约束性义务要求各国确保获得基本的经济和社会权利。
人权委员会对 Teitiota 申诉的可受理性的推理证实了这一点。最初的可受理性障碍已得到满足,因为新西兰法庭先前已接受证据,即 Teitiota 居住的村庄过于拥挤,水井受到盐碱化的影响,并经常遭受潮汐洪水侵袭(第 2.5 段)。这些影响与 Teitiota 面临的生命权风险有关(第 8.6 段)。
人权理事会因此将典型的经济和社会权利纳入了生命权的范围。气候变化影响被认为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生命权有关,而各国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的核心最低义务内容之间存在明显的重叠。
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健康 菲律宾 WhatsApp 号码 权的第 14 号一般性意见(2000 年)为例。在该意见中,CESCR 将提供“基本……住房”、“充足安全饮用水供应”和“最低基本食物”列为必须立即履行的约束性义务(第 14 号一般性意见,第 43 段)。
这些与上述影响 Teitiota 及其家人的影响一致:过度拥挤和洪水显然对个人住房有影响,而海水污染可能会使个人无法获得足够的饮用水和食物(直接通过毁坏农作物和剥夺农民的生存收入)。鉴于Teitiota事件后它们存在大量重叠,可以通过参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核心义务的内容来获得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生命权要求哪些具体权利的指导。
应用“真实风险”测试
另一个关键点是Teitiota展示 了如何确定对个人生命权造成不可挽回伤害的真正风险。人权委员会要求新西兰确保 Teitiota 的生命权不存在“合理可预见”的风险(新西兰符合这一标准)(第 9.7-9.9 段)。
人权委员会在先前的不驱回决定中援引这一可预见性标准的做法并不一致(Adrienne Anderson、Michelle Foster、Hélène Lambert 和 Jane McAdam,第 136 页)。Teitiota表示,这一标准在未来的人权委员会推理中可能会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在气候变化不驱回背景下使用合理可预见性反映了Portillo Cáceres v Paraguay案中的方法(在此处分析,并在第 9.4-9.5 段中引用)。在该案中,人权委员会裁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有义务保护个人免受与环境退化有关的对其生命权的合理可预见的威胁。
人权委员会对Teitiota 案中风险的合理可预见性的评估,借鉴了新西兰法院对 Teitiota 案的处理方式。新西兰法院和人权委员会的判决都受到“基里巴斯当局和国际社会干预的时间”的强烈影响,以保护当地民众(第 9.13 段),包括通过重新安置(第 9.12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