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颁布和执行法律和规章或进行监测和评估
Posted: Thu Feb 20, 2025 8:49 am
国际海底法法庭指出,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94(1) 条“没有规定必要措施的具体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国享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相反,必要措施应客观确定”([205]-[206])。仲裁庭随后列出了“各国在客观评估防止、减少和控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海洋污染的必要措施时应考虑的各种因素”,包括“科学……有关气候变化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和]有关国家现有的手段和能力”([207])。国际海底法法庭在解释第 194(1) 条中关于各国有义务“根据其能力,尽其所能,使用最佳可行手段”的内容时承认,“必要措施的范围和内容可能因各国可用的手段及其能力(例如其科学、技术、经济和财政能力)而异”([225])。然而,国际海底法法庭试图保留这种灵活性,强调这些提法“不应被用作借口,不适当地推迟甚至免除履行第 194 条第 1 款规定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义务”([226],另见[229]“所有国家都必须作出缓解努力”)。
国际海底法法庭在审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94(5) 条时重新讨论了“必要”措施的含义,该条要求各国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枯竭、受威胁或濒危物种和其他形式海洋生物的栖息地”。虽然该条款“没有提供确定哪些措施是‘必要’的具体标准”,但国际海底法法庭再次认为,“‘必要’……应广义理解”,包括“那些能够实现”可允许目标的措施([402])。国际海底法法庭在此再次讨论了对国家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认为:
《公约》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义务可能要求采取具体措施,…这些措施需针对具体情况,并要求在现有最佳科学的基础上采取客观合理的方法。这些措施的实施取决于相关的国内法律制度,并允许行使自由裁量权。然而,国家对于需要采取的行动并没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正如海底争端分庭在区域咨询意见中指出的那样,“国家必须以合理、相关和有利于全人类利益的方式客观地考虑相关选择。国家必须善意行事,特别是在其行动可能损害全人类利益时”([405],着重号为作者所加)。
“持续性”义务
咨询意见中另一个反复出现的主题是,国际海底法法庭发现,若干适 伊朗 WhatsApp 号码 用义务具有“持续性”,需要各国持续努力。例如,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97 条规定的合作制定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国际规则、标准、惯例和程序的一般义务,国际海底法法庭指出:
这项义务……具有持续性。……通过一项特定条约,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或《巴黎协定》,并不免除一国的合作义务,因为这项义务要求各国不断努力制定新的或修订的监管文书,特别是考虑到科学知识的发展。([311];另见[273])。
最终,考虑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第二节中的合作义务,国际海洋法法庭认定,“《公约》第 197、200 和 201 条,以及第 194 和 192 条,规定缔约国有具体义务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持续、有意义和善意地开展合作,以防止、减少和控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海洋污染”([321](着重号为作者所加),另见[319])。同样,国际海洋法法庭认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204 条规定的监测海洋污染的义务“具有持续性,因为监测和监视必须持续进行”([346])。
该咨询意见的一个相关方面是,国际海底法法庭发现,某些义务对国家的要求可能会随着时间而改变。例如,在分析第 194(1) 条规定的义务的性质(即尽职尽责的义务)时,国际海底法法庭指出:
海底争端分庭在《区域咨询意见》中指出,尽职调查是一个“可变概念”……尽职调查标准因适用尽职调查义务的具体情况而异。在这方面需要考虑若干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科学技术信息、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损害风险和紧迫性。鉴于这些因素不断演变,尽职调查标准可能随时间而变化。[(239);另见[317]]。
国际海底法法庭在审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94(5) 条时重新讨论了“必要”措施的含义,该条要求各国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枯竭、受威胁或濒危物种和其他形式海洋生物的栖息地”。虽然该条款“没有提供确定哪些措施是‘必要’的具体标准”,但国际海底法法庭再次认为,“‘必要’……应广义理解”,包括“那些能够实现”可允许目标的措施([402])。国际海底法法庭在此再次讨论了对国家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认为:
《公约》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义务可能要求采取具体措施,…这些措施需针对具体情况,并要求在现有最佳科学的基础上采取客观合理的方法。这些措施的实施取决于相关的国内法律制度,并允许行使自由裁量权。然而,国家对于需要采取的行动并没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正如海底争端分庭在区域咨询意见中指出的那样,“国家必须以合理、相关和有利于全人类利益的方式客观地考虑相关选择。国家必须善意行事,特别是在其行动可能损害全人类利益时”([405],着重号为作者所加)。
“持续性”义务
咨询意见中另一个反复出现的主题是,国际海底法法庭发现,若干适 伊朗 WhatsApp 号码 用义务具有“持续性”,需要各国持续努力。例如,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97 条规定的合作制定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国际规则、标准、惯例和程序的一般义务,国际海底法法庭指出:
这项义务……具有持续性。……通过一项特定条约,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或《巴黎协定》,并不免除一国的合作义务,因为这项义务要求各国不断努力制定新的或修订的监管文书,特别是考虑到科学知识的发展。([311];另见[273])。
最终,考虑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第二节中的合作义务,国际海洋法法庭认定,“《公约》第 197、200 和 201 条,以及第 194 和 192 条,规定缔约国有具体义务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持续、有意义和善意地开展合作,以防止、减少和控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海洋污染”([321](着重号为作者所加),另见[319])。同样,国际海洋法法庭认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204 条规定的监测海洋污染的义务“具有持续性,因为监测和监视必须持续进行”([346])。
该咨询意见的一个相关方面是,国际海底法法庭发现,某些义务对国家的要求可能会随着时间而改变。例如,在分析第 194(1) 条规定的义务的性质(即尽职尽责的义务)时,国际海底法法庭指出:
海底争端分庭在《区域咨询意见》中指出,尽职调查是一个“可变概念”……尽职调查标准因适用尽职调查义务的具体情况而异。在这方面需要考虑若干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科学技术信息、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损害风险和紧迫性。鉴于这些因素不断演变,尽职调查标准可能随时间而变化。[(239);另见[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