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举一个例子,法院(如在哈桑案中)明确将其裁决限制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那么,更常见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和武装冲突以外的武力使用又该如何解释呢?虽然在哈桑案中,国际人道法在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时存在一些相关的结构性差异(例如,关于拘留的权力),这可以证明法院的裁决仅限于国际性武装冲突,但在本案中似乎并非如此。而且,根本没有任何法律或逻辑理由来解释为什么根据第 1 条对国家管辖权的调查应该取决于武装冲突的存在,更不用说武装冲突的分类了。
或者,设想这样一种情况,法院面临着双方都声称违反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指控,-卡拉巴赫提起的诉讼中的情况。(换句话说,想象一下如果俄罗斯也起诉格鲁吉亚会怎样)。法院会裁定这两个国家对正在进行的敌对行动都缺乏管辖权,还是只有其中一个国家(非主权国家)缺乏管辖权?如果是这样,它怎么可能为对交战双方的这种差别对待辩解呢?
同样,不是炮击和空袭,而是更“近距离”或“特定”(无论这些词的确切含义是什么)的动能使用武力又如何呢?肉搏战、枪对枪、坦克对坦克、无人机对目标?个人管辖权概念是否能涵盖任何此类场景?请注意,在这方面,法院并没有依赖“公共权力”概念,而该概念已在Al-Skeini 案中作为限制因素引入个人管辖权概念。我们该如何理解这一点?我们该如何理解那些主动敌对行为与某种稳定控制之间的界限更加模糊的案件(可能是大多数案件)?或者和平时期的境外暗杀?
总而言之,这项判决正是法院以前所进行过的那种任意 香港资源 划线的做法,也正是最终证明从长远来看总是无法维持的做法。最大的问题是,这种长期局面会持续多久。从最简单的角度来看,法院在这里所做的只是保留Bankovic 的结果——Al -Skeini也这么做了——但仅此而已。然而,它偷偷摸摸地处理拘留问题,没有直接提到哈桑和个人的管辖权概念,这是一个更成问题的信号。无论如何,相当明显的是,法院的多数派希望强烈阻止就武装冲突问题提起诉讼。这是法院发出的基本信息。就其直接影响而言,这项判决肯定会使任何悬而未决的、具有“积极敌对行为”(混乱背景)成分的州际和个人案件变得更加困难,例如那些关于乌克兰东部或纳戈尔诺-卡拉巴赫的案件。至于对程序性调查义务的适用性的合理广泛认定,我们将在即将作出的哈南诉德国案(该案涉及阿富汗昆都士事件)判决中看到其含义,该判决可能很快就会公布。
尽管如此,任何此类预测的可靠性都因法院处理这些案件所花费的时间(本案从申请到实质判决用了 13 年)以及在此期间法官席位的不断变化的而受到削弱。Bankovic大审判庭的法官中只有几位曾在Al-Skeini大审判庭出庭;而Al-Skeini大审判庭的法官都没有在格鲁吉亚诉俄罗斯第 2 号大审判庭出庭。该大审判庭的许多法官(多数和少数)的任期已经届满或即将届满。而且任何大审判庭都只是法院 47 名法官的部分代表。由于各个不同意见中都存在分歧,因此根本无法确定未来的大审判庭(或仅仅是审判庭)将如何看待格鲁吉亚诉俄罗斯第 2 号案。这项判决无疑违背了国际人权法关于域外管辖权和人权在武装冲突中的适用性的普遍趋势,但目前还不能肯定地说这一趋势在可预见的未来是否会在斯特拉斯堡得到扭转,或者这项判决是否只是昙花一现,尽管规模非常大,背景混乱。时间会告诉我们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