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让我们考虑一下巴勒斯坦是一个国家并且仍然被占领的假设。事实上,尽管以色列撤出了地面部队,但它仍然控制着加沙的某些边界、领空和领海。此外,有人声称,鉴于其技术优势,以色列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重新全面控制加沙领土(见此处)。当前局势的发展将表明这一说法是否仍然有效。无论如何,由于以色列和加沙之间的地理位置接近,以色列当局可以在加沙以外行使一些政府职能,这些职能无疑是在占领建立时获得的。因此,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说法,“以色列继续受占领法规定的义务的约束,这些义务与其行使控制的程度相称。” (另见此处)然而,目前尚不清楚持续的敌对行动是否影响到以色列的权威,以至于它无法再履行占领法规定的责任,从而中断或终止相关的法律义务。这种中断或终止可能不适用于完全在巴勒斯坦境外履行的某些义务,例如向被占领的人口提供必要的石油、天然气和电力。事实上,尊重这些义务不应受到加沙境内战斗行动(尽管性质激烈)的干扰。
为了确定这种情形下冲突的法律性质,应区分两种子情形:(i)由于哈马 多米尼加共和国资源 斯是非国家行为者,因此加沙境内的敌对行为构成非国家性武装冲突;(ii)由于占领状态本身是先前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结果和延续,因此所有敌对行为均受国际性武装冲突法的管制。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与(功能性)占领情况共存)。传统做法是将哈马斯民兵与以色列军队之间目前正在发生的敌对行动定性为与以色列占领该领土同时发生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这一概念建立在冲突各方的地位决定其性质这一想法之上。根据这一选择,由于哈马斯先验地独立作战——即既不代表巴勒斯坦也不代表第三国——因此构成独立武装团体,冲突必须是非国际性的。这将具体表明,以色列有义务同时尊重针对巴勒斯坦人民的占领法和针对哈马斯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如果以色列军队与代表巴勒斯坦(或第三国)的其他武装部队之间爆发敌对行动,以色列在与此类部队作战时也必须遵守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